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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处理厨余垃圾最高拟罚10万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09-23 11:42:33    文字:【】【】【

据清远市人大立法网站消息,不得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禁止非法异地运输、转移垃圾……日前,《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分类处理、管理与监督、建设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单位违规处理厨余垃圾最高拟罚10万元

《条例(草案修改稿)》把城市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上述分类进行投放。

对产生量较大的厨余垃圾,《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不得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出,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其中,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异地运输、转移垃圾最高拟罚100万元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和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收运、处置规定服务区域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或者协助转移至本市处理。跨县(市、区)域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持生活垃圾移出方和接收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跨区域处理核准文件,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数量和路线运输。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或协助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擅自跨县(市、区)域运输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和处置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收规定服务区域以外的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其中,单位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有上述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终端体系建设与更新,推进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建成集无害化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卫生填埋于一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循环处置体系。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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